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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外遇调查取证: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对于哪些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理论界和法院对此争议很多,我认为: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推荐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如果价值过大的物品划归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三、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苏州市私家侦探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哪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此财产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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